日前,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更进一步作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报》(保监中介[2007]1023号),拒绝各保监局更进一步强化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年度审计工作:一、将否继续执行外部审核与换发许可证等监管事项互为联系,在辖区内全面推行外部审核制度。二、更进一步强化对中介机构外部审核的指导,对保险中介机构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不予未尽,对审核人员展开培训,提升审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将外部审核结果和日常监管工作结合,增进中介机构合规经营。根据保监会的拒绝,上海保监局将更进一步强化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核的指导工作,根据审计报告中体现的问题,拒绝涉及机构展开排查;并将融合外部审核情况,确认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重点目标,融合即将实行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实行分类监管。
附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核提示》附件: 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核提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提升保险中介机构内部管理水平,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进保险中介市场的身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制订本提示。第二条 本提示所称之为保险中介机构是所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全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获得营业许可证,专门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第三条 本提示限于于保险中介机构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展开外部审核,还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审核、中国保监会拒绝的类似目的审核。第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该遵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展开外部审核,如期向中国保监会递交审计报告。
第五条 希望保险中介机构创建完备的外部审核制度,展开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以外的外部审核。第二章审核事项第一节会计师事务所自由选择第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保证审核质量,并应该与会计师事务所维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国家。第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展开保险监管法规规定的外部审核,应该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拒绝在实行审核外勤工作前向中国保监会递交以下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概述;(二)继续执行审核的登记会计师资格年检记录和个人简历;(三)审核业务誓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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